罪犯張春梅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4-08-19 瀏覽次數:1302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64號
罪犯張春梅,2004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勞動教養三年;2012年2月10日因販賣毒品被勞動教養一年;2013年10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被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病不予收押轉社區戒毒三年。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6年9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1刑初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春梅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11月2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刑終30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事裁定于2017年12月22日向罪犯張春梅送達。2018年4月26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1刑初39號收監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張春梅收監執行(刑期自2018年4月26日起),執行通知書起刑日期為2018年4月26日。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6日交付執行。入監后,因該犯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2019年8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刑初12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春梅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萬元。與犯前罪所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合并處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刑事判決于2019年8月9日向罪犯張春梅送達,執行通知書起刑日期為2019年8月20日。
罪犯張春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10次,確有悔改表現。財產性判項方面,2019年12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19)蘇01執1782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載明依法劃撥其網絡銀行存款602元上繳國庫,終結本院(2018)蘇01刑初120號刑事判決書中關于罪犯張春梅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執行,同時提供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出具的金額為人民幣602元的罰沒款專用收據一張,財產性判項已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毒品再犯,數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張春梅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