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蘇通女獄減建字第198

    罪犯馬婷,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8年6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1刑初1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婷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9月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刑終21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馬婷在考核周期內,能夠反思犯罪危害,真誠認罪悔罪,服從民警管理,認真遵守法律法規,認識到毒品帶來的危害性,但因私自給他犯糖塊被考核,通過反思該犯能不斷增強監規監紀意識,改正不規范言行,能按照要求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以及各項專題學習,積極參加裁剪車間勞動,曾因違反勞動改造規范被考核,通過民警的教育,能不斷提升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對工藝要求的學習,在保證勞動安全的基礎上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在考核周期內,于2022年5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2022年6月7日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2021)蘇0117執2507號執行裁定書載明關于馬婷沒收財產一案終結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馬婷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