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監獄

                 

2024〕蘇蘇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朱曉東,現在江蘇省蘇州監獄十三監區服刑。2010年9月30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2年2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3年5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8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4年7月17日因吸食毒品及向他人提供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9月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2019年5月2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6刑初4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曉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蘇刑終17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20年4月22日向罪犯朱曉東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朱曉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裁定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朱曉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