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639號

    罪犯楊徐東,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0年6月5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9刑初5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徐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全部財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于2020年6月5日向被告人楊徐東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楊徐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未履行,2021年5月18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91執768號之四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因數罪并罰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楊徐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