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壓開關公司與某能源公司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某高壓開關公司于2016年、2017年先后供應某能源公司兩批配電裝置設備,該兩批設備的生產廠家、設備名稱、設備型號完全相同。第一批設備在安裝調試中被發現有質量問題,某高壓開關公司雖然承諾免費更換,并在更換前提供了臨時防護方案,但一直未能按要求提供防護等級文件,該質量缺陷仍然沒有徹底解決。
    2018年5月,某高壓開關公司以場址搬遷為由發函請求某能源公司接收先行發貨的第二批產品,本著良好合作原則,某能源公司同意接收先行發貨。設備運至某能源公司倉庫儲存,但該公司并未對設備進行驗收。
    2018年底,某高壓開關公司要求某能源公司給付第二批貨款400萬余元,某能源公司以設備存在設計及材料缺陷為由拒絕支付,某高壓開關公司將其訴至沛縣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爭議焦點:1. 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交付義務。原、被告之間于2017年9月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2018年8月,某高壓開關公司向某能源公司發送《某擴建項目設備質量承諾函》,載明:懇請貴司領導本著良好合作的原則出發,先行接收本項目擴建設備,待重新采購新型號的斷路器操作機構到貨后,我司將委派專業人員至現場對上述斷路器機構進行更換處理。我司承諾對我司供貨的GIS設備的質量負完全責任。
    原告在庭審中主張,“原告已按照約定履行了交付義務,鑒于‘二期設備’與‘一期設備’型號相同,‘二期設備’存在的同樣質量瑕疵完全可以比照‘一期設備’的改進方案予以解決,從而使‘二期設備’符合技術協議約定的質量標準。”
    本院認為,雖然“二期設備”與“一期設備”存在同樣的質量問題,但因“一期設備”合同與涉案的“二期設備”合同系兩個獨立的合同,在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對“二期”合同中的GIS設備斷路器操作機構質量瑕疵問題如何解決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不能當然的理解為可以比照“一期”的改進方案予以解決。關于涉案的“二期”GIS設備斷路器操作機構質量問題如何解決,原告應當按照承諾函中的承諾進行履行。至本案庭審之日,原告并沒有重新采購新型號的斷路器操作機構并對斷路器進行更換處理。被告系先行“接收”涉案“二期”的GIS設備,不能當然理解為“接受”,原、被告雙方截止到庭審期間,未對涉案GIS設備斷路器操作機構(即“二期”GIS設備斷路器操作機構)質量問題如何解決達成一致意見,故本案中不應認定原告按照約定履行了交付義務。

關于爭議焦點:2.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原告貨款4501837.61元及訴請中的逾期利息損失。本案中,原告方未按照承諾的標準履行交貨義務,原告提交的涉案貨物也未達到貨現場驗收合格的前提條件,原告主張剩余貨款的條件不成就,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4501837.61元及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后,某高壓開關公司提起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高壓開關公司與某能源公司約定了交付的地點、時間及條件,某高壓開關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貨物的交付,但某高壓開關公司提供的貨物不符合約定,也未按照承諾函承諾的方式履行義務,致使某能源公司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某能源公司拒絕接受貨物,后期因某高壓開關公司的原因,要求某能源公司先行“接收”貨物,但,先行“接收”貨物并不等同于某能源公司“接受”貨物,在雙方未對質量問題如何解決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不應認定某高壓開關公司按照約定履行了交付義務。
    接收貨物與接受貨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接收貨物不等同于接受貨物”。①接受是指買方將貨物認定為符合合同要求而收下,接收并不表示買方承認貨物符合合同,買方在貨到后接收貨物,若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仍可向賣方索賠。②接收貨物是接受的前提條件,是保證合同履行、保全貨物所必需的,買方如果不按照約定接收貨物,將構成違約。而拒絕接受則是買方在賣方交貨不符約定時所行使的一種權利, 只有先拒絕接受,才能向賣方主張相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