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446

    罪犯楊東,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一監區(老殘監區)服刑。2001年3月14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3月25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7刑初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于2019年326日向被告人楊東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楊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考核期內雖有4次動手打架的違規違紀行為,但經民警教育,能夠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基本能夠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教育,做好個人內務衛生。于2020年3月、2020年10月、2021年5月、2021年12月、2022年8月、2023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系病犯,鑒于其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楊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