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刁先新,男,1977年2月8日出生,住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黃集鎮錢樓村2隊14號。

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蘇0312刑初335號刑事判決書,以罪犯刁先新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罪犯刁先新所患疾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對罪犯孫恒不予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