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罪犯郭平偉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4-06-25 瀏覽次數:602
罪犯郭平偉,女,1991年10月9日出生于山東省蘭陵縣。
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蘇0506刑初919號刑事判決:以犯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判處罪犯郭平偉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作出后,罪犯郭平偉以其懷孕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審查,罪犯郭平偉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本院于2024年2月7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將罪犯郭平偉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之日即2024年2月7日起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
2024年6月3日,罪犯郭平偉以其已于2024年5月18日生產、處于哺乳期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并提交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本院于2024年6月3日收到上述材料,于次日立案受理,并對罪犯郭平偉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6日。公示期滿后,本院已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回函認為罪犯郭平偉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處于哺乳期,依法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對罪犯郭平偉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郭平偉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郭平偉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郭平偉的社區矯正執行地為蘇州市吳中區,其哺乳期至2025年5月17日止。)